202158星期六 91822

您好,欢迎来到中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官网!
描述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分包试点管理规定 铁总建设【2017】 246号

浏览: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1-10-30 11:04:06 分类:法规与制度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分包试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依法合规推进铁路建设,确保铁路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确定的试点单位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施工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合同(含施工单价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下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其他施工单位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企业完成的活动。
专业工程是指按照铁路工程建设验收标准划分的适合专业化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倡导采用“架子队”模式组织施工。对于适宜由专业化队伍承担的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其他施工单位。
铁路建设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单位不得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指定或推荐专业工程分包单位。

第二章 专业分包条件和范围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与能力。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内容与范围相适应的企业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关业绩,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类似工程管理业绩,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执业资格。
(四)具有(自有或者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五)拟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具有合法的劳动关系证明。
(六)符合信用管理规定,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下列工程不允许进行专业分包。
(一)路基:滑坡、顺层、岩体破碎及20米以上深路堑等的支挡结构,高速铁路路基填筑及分层碾压。
(二)桥梁。
1.钻孔灌注桩的钢筋笼制作及混凝土灌注;

2.浇筑高度≥60m墩台等桥梁下部混凝土结构;
3.斜拉桥、悬索桥、拱桥等上部混凝土结构 ,单跨跨径>64m的现浇连续梁;
4.斜拉桥、悬索桥索塔及其辅助墩、过渡墩,锚碇等混凝土工程;
5.箱梁预制。
(三)隧道。
1.高风险隧道开挖与初期支护;
2.隧道二次衬砌;
3.采用TBM或盾构法施工的隧道。
(四)轨道:无梓轨道板〈块〉现场预制与铺设。
(五)铺架工程(不含长钢轨打磨与精调)。
(六)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信息、防灾安全监控工程(不含迁改工程,以及防雷等有特殊资质要求的工程)。
此外,工地试验室,混凝土、级配碎石、改良土拌和站,钢筋(钢构)加工场不得专业分包;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采购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不得由分包单位采购;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低于成本价将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同一标段专业工程分包的合同额累计不超过标段合同额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铁路站房等房屋建筑工程分包管理执行国家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
第八条 当出现以下特殊情况时,经建设单位研究同意后,
可不受本规定第六条的限制进行专业工程分包。
(一)由于重大变更设计导致施工方案重大变化,致使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施工能力的;
(二)由于施工工期延误,施工总承包单位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的;
(三)由于采用“四新技术”、特殊专用设备或特殊技术、专利或行政许可,致使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施工能力的。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业工程类别和范围,以及对分包人的资格条件等要求;不得分包的专业工程可不限于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范围。其中涉及营业线施工的,专业工程范围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及自身实际情况,对施工过程中拟分包的工程类别、规模、分包人的选择方式以及分包管理制度等,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分包程序

第十一条 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外,施工总承包单位拟对其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的,应事先经过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拟分包范围是否属于专业工程;

(二)拟分包的专业工程是否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不能分包
的工程范围;
(三)实施分包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的整体性的影响;
(四)拟承担分包任务单 位的 资格条件和履约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要分包的专业工程和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选定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后,应将分包单位基本情况和拟签订的合同报监理单位初审,监理单位初审同意后,报建设单位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分包单位是否具 有有 效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是否与承担的专业分包工程相适应;
(三)分包单位是否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分包单位的履约能力能否满足要求,是否具有类似工程业绩,拟上场的管理、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是否与承担的分包工程相适应;
(五)分包工程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
(六)拟签订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审核后,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如同意,应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签订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将分包合同向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的工程范围等主要条款拟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新签订的分包合同程序重新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工程分包单位与劳务作业承包单位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劳务作业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劳务分包合同送监理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将分包认可和合同审核的资料、备案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等相关材料整理归档,留存备查。

第四章 分包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禁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的铁路工程进行转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转包: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禁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的铁路工程进行违法分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分包: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六)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八)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加强对分包行为的管理,对分包合同进行审核备案,严格控制专业工程分包数量,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验工计价、廉洁从业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分包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按规定程序和条件选择分包单位,培训分包单位人员,并派人员参与分包工程技术和现场管理工作,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单位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按照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建设单位负责,并承担违约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施工总承包合同中规定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做好分包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对分包单位资格条件、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核实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人员身份;依据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
施工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应要求监理单位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分包的,及时制止并报建设单位处理。监理单位对分包工程未能履行相关职责的,建设单位应依据合同追究其责任,并将 问题纳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第五章 分包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组织推进铁路建设项目分包诚信体系建 设,记录 并公布施工总承包单位不良行为 ,建立专业分包单位及 其项目负责人、相关责任人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专业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问题,或其他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将其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信用评价处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以包代管”行为,或分包工程管理混乱,或故意拖欠分包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应记录为施工总承包单位较大不良行为,每起扣 10 分,施工总承包单位公布期限为3个月,项目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公布期限为6个月。
第二十五条 专业分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清除出施工现场,并将相关情况报送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同时提出限制专业分包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进入总公司铁路建设市场的期限建议。
(一)专业分包单位借用其他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伪造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以其他欺骗手段承揽
分包工程的;
(二)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 再分包的;
(三)专业分包单位 存在偷工减料、内业资料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四)分包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专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六)存在其他重大违约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负责牵头审核建设单位上报的,限制专业分包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进入总公司铁路建设市场期限的建议,审核结果经总公司同意后,在铁路建设工程网公布。建设单位在审核专业分包单位时,发现专业分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在限制进入总公司铁路建设市 场期限内的 ,应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予以更换。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发生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有因分包管理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按照总公司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考核,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和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管理职责和管理流程,并及时将本办法相关内容纳入施工总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的补充条款 。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上一篇:第一页
下一篇:最后一页
 
暂时还没有评论,当第一个评论者吧!
 

发表评论